实务中的误区之:只要开发票就要缴税
实务中的误区之:只要开发票就要缴税
2020/7/2 15:12:12 收藏

一段时间的观察过后,发现颇多实务中对政策理解的误区,所以拟从本期开始试着讨论下这些误区。先声明:水平和时间皆有限,所以不能保证完全正确,也不能保证及时更新。当然,文责是自负的,说错了自然算本人的,好在人微言轻,说错几句话除了被骂几句,脸面无光之外,料想也不会对GDP和大家的日常生活有什么影响。

今天说的这个话题是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什么时候该缴税。很多人(包括税务干部)认为,只要开了发票,纳税义务就发生了,通俗点说,“不管干没干活,收没收钱,只要开了发票就要缴税”。俗话说,凡事太绝对,是要吃亏的,这句话不能说是错的彻底,但至少是片面了。

当然这种理解是有“来头”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36号文都说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对这一规定,分号前的内容没有争议,分号后的内容就引出两种理解,一种是:分号前后是完全的并列关系,即先开具发票的情形不需要考虑纳税人是否发生应税行为,只要先开具发票这一个条件满足即产生了纳税义务,也就是前面引述的“开了发票就缴税”;另一种是:“先开具发票”是和“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并列的,分号后表达的意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但是先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产生纳税义务。

其实单单从语文的角度,至少我是很难判断哪种理解更对一些,但是总局说了,第二种理解符合立法原意。

好吧,那还有什么可说的呢?其实反过头来想也对,如果不管实际业务,承认只要开发票就缴税,一是剥离了实际业务和纳税义务的关系,使会计确认收入与税收背离过大,另外也造成纳税人可以调控缴税时间;二是似乎也有变相承认开发票也可以不管实际业务的嫌疑……

接下来,我们就很容易理解刚出台的2016年53号公告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增加的下列内容了吧: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这已经是明着告诉你了,即使款收了,发票开了,但是只要“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还是“不征税”。

活没做就开发票有被动的,也有主动的。对于被动的企业来讲,这可能是个好消息;不过在有些情况下,有些企业就是想早开票,早做收入,早缴税只是附带成本,其实根据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经营行为发生才能开发票,乱开发票的行为本身就是违规的,还是谨慎一些的好。








那么

这场雪会下到什么时候?

能下多大呢?

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雪蓝色预警

预计5日14时至6日14时,

陕西南部和东北部、山西中北部、

河北西部和南部、河南北部、北京西部、天津等地部分地区有中到大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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